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鄂府发〔2014〕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我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自治区下达我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为:一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6.58、16.79和19.94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62%、74%和94%。从2014年开始,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各旗区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并把水资源论证工作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的前置条件。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园区,不予受理园区内单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许可。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一律不予受理自备取水设施项目申请。各旗区要在水利普查和取水户普查的基础上,尽快完成辖区取水许可户的整理建档工作。

三、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依法处罚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严格实施计划用水,按照各用水户实际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向各取水单位下达当年取水计划,推进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档案,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台账。

四、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各旗区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地下水行动保护计划,做好自备井封闭工作。对具备供水条件的工业园区,除保留部分生活用水井外,生产用水的自备水源井在2014年底前全部封停关闭;加快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建设步伐,争取早日实现通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牧业、工业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取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对各地下水用户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违规使用地下水企业的违规用水原因、使用水量及替代水源等情况,限期整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各类标识牌和界桩的设置,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水安全。

五、严格土地开发和扩灌管理

各旗区要严格限制土地开发与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造成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今后,新的土地开发原则上不予审批,土地整理等项目要在确保农业用水量不增长的前提下进行,坚持以水定规模,同步配套高效节水措施。同时,各旗区要对2010年以来扩灌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切实解决好土地扩灌问题。

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常态化管理,开展水功能区、支流入河排污口调查,尽快分析查找水功能区不达标的原因和污染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各旗区要及时将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各旗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表

鄂府发36号附件.xls

http://ordos.nmgzfgb.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7/14/20140714164719982.xls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