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4〕1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实施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区域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31.54亿立方米、30.95亿立方米和31.04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61%以上;到2020年,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66%以上;到2030年,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96%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市、旗(县市区)、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旗(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确保全市用水总量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取水许可水量、行业用水定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和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等因素下达用水计划。
(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效节水项目实施,限制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通过水平衡测试等技术手段重新核定取用水量。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务部门要及时调整水量指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鼓励安装智能水表等计量设施,并自觉接受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六)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确保应收尽收。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城市自来水价格中水资源费未调整到位的,物价部门要抓紧调整,水务部门要足额征收。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对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实行水资源费和水价优惠政策。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以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为重点,全面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不予受理园区内单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配置中,优先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对超出水资源论证有效期建设项目的取用水指标,及时收回并重新配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未履行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批复内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加大压减机电井工作力度。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严禁开采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规范机电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九)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旗县市区未成立专门节水管理机构的应抓紧成立,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继续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创建和评比活动,发挥节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十)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新建项目的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对各类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取用水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十一)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改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将中水和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二)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划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水功能区目标水质等限排意见,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十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旗(县市区)要依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立明显标志,落实相关管理措施,接受公众监督。强化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四)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优先考虑和保障区域生态用水安全,对区域用水有影响的,严格落实补偿方案。
五、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按照《通辽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要求,分年度进行考核、通报和上报。考核结果交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市水务局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提高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监管力度。市农牧业局负责制定节水农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取用水户的在线监控信息系统,为实现取用水总量控制任务夯实基础。
(十七)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市、各旗县市区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水资源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将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尤其须加大取用水、退水等计量监控系统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为完成“三条红线”目标任务提供基础保障。
(十九)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浪费破坏水资源行为进行通报,对水资源管理执法进行监督。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各种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附件:通辽市各旗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通辽市各旗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控制目标
旗县
水平年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
监测水功能区达标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
科尔沁区
2015年
6.89
32
0.60
100
2020年
6.45
86
2030年
6.28
100
科尔沁左翼中旗
2015年
5.43
32
0.60
60
2020年
5.26
75
2030年
5.26
88
科尔沁左翼后旗
2015年
4.26
32
0.60
0
2020年
4.11
43
2030年
4.11
86
开鲁县
2015年
5.03
32
0.60
50
2020年
4.91
100
2030年
4.91
100
奈曼旗
2015年
4.31
32
0.60
67
2020年
4.21
73
2030年
4.20
100
库伦旗
2015年
0.92
32
0.60
83
2020年
0.90
78
2030年
0.90
100
扎鲁特旗
2015年
3.62
32
0.60
56
2020年
3.66
50
2030年
3.76
96
霍林郭勒市
2015年
0.70
32
0.60
100
2020年
0.68
100
2030年
0.64
100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
0.40
<15立方米/万元
0.60
0
2020年
0.77
100
2030年
0.98
100
全市
2015年
31.54
32
0.60
61
2020年
30.95
66
2030年
31.04
96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