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5〕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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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9日
关于建立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完成市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推行市本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旗县市区同步开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市本级各部门以行政权力清单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逐项梳理行政权力相对的责任内容,按照《责任清单编制说明》(见附件1)的要求分解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并填写责任清单(样表见附件2,参照样表填写本单位行政责任事项的内容)。
2.市本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梳理发出的责任清单进行逐项审核,权责不对应的应予对应,责任为细化的予以细化,内容不完善的予以完善。
上述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责任清单报送市法制办审核。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
1.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责任清单进行初次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2.市法制办将初次审核结果反馈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对本部门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送市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市法制办第二次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部门,由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个月。
(三)第三阶段:责任清单公布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公示期满后,市本级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进行第三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责任清单,由市法制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本地区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公布本级政府责任清单,各旗县市区要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未公布本级政府责任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由当地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市本级各部门在编制责任清单的同时,对已申请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项权力)都要编制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审核后反馈各部门,由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再次审核,经市法制办审定后予以公布。
各旗县市区要依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
(三)严格行政权力下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规定的程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
(四)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执行行政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在部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开设评价功能,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法制办联系人:朱海江,联系电话:13789553000。
附件:1.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2.责任清单编制样表
附件1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一、责任清单的概念和内涵
建立责任清单市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清单是指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所谓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应尽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责任事项”;承担过失,是指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良后果,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二、编制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
坚持依法确责。界定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党纪政纪明确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来确定。
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合法与合理结合”,即有法定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依法设定责任环节,明确相应责任事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同类法律、法规合理确责;二是“个性与共性结合”,即有优先据部门法确定权力的个性责任,如果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据一般法确定权力的共性责任;三是“事前与事后结合”,即适应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突出部门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四是“问题与问责结合”,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力行使易发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确定权力对应的责任。
三、责任清单的框架内容
(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重点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事实程序的行政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如行政许可权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5个环节,针对这5个环节,逐条列明每一环节的责任事项。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程序的行政权力,可参照类似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
(二)重点把握行政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个性化责任事项内容。一是关注有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论证、实地核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环节予以明确。二是明确所涉及的部门的责任。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分别明确各自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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