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

为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有效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制度

自治区已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问题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联动,抓好落实。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月清欠数据快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款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入手,明确拨付工程款的进度、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共同把好建设审批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关。对项目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且有拖欠行为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土地供给手续,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还款支付计划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三、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可研(核准)时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涉及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项目担保贷款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应提供会计报表或资金证明文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市县,一律不予安排新上项目。

四、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造成资金超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立即停止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一般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确需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安排资金。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

五、加快项目资金审计结算力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结算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争议较大的,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定。

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工程担保制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有效控制。逐步在项目投标、承包商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推行担保制。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七、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制度

完善建设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企业,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行为、清理出区内建筑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中国银行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制裁。各金融机构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信息录入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测算、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防范管理。加强与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责任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推行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银行卡发放工资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筑管理部门可直接从指定帐户中支付。

九、加大对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审结和执行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作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拖欠工程款案件。对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抓紧审结;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尽快执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优先受理,限时审结,并将执行到位的工程款,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对不积极支付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或发包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强制冻结债务人帐户,用于偿还债务并优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司法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指导、督促拖欠单位与被拖欠人签订还款协议,发挥法律效力。

十、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人民政府是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对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对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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