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银川市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成果,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严格执行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把确保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把“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方针落到实处,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职、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市水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努力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成果,做好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一步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2011年6月前将全市不符合要求的用水器具全面改造完毕,顺利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及相关要求

(一)成立“节水型城市复查领导小组”。

组长:代荣民副市长

副组长:苏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徐庆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蒋会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振如市发改委副主任

雍辉市水务局副局长

牛海龙市工信局副局长

杨金柱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王鸣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许怀祥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纳志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高卫东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钱克孝兴庆区副区长

李维国金凤区副区长

高保西夏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复查工作方案的制订、落实情况和各项资料的报送,协调解决复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监督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复查方案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节水型城市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蒋会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主任:俞利信银川市节水设施推广中心主任

成员:汤进忠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处主管

马媛媛市发改委城镇建设科科长

王红艳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刘绍辉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李佳市环保局规划计划处副主管

孟德平市统计局工业与能源统计处副主管

马炳旺银川市节水办主任

夏立风市工信局节能监测中心副主任

冯德旺兴庆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俞光华兴庆区建设交通局科员

王志刚金凤区城管局局长

张志毅金凤区城管局科员

马海波西夏区农牧水务局局长

包顺琴西夏区农牧水务局科员

徐海雁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樊成银川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布置复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向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项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复查工作,并接受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次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考核内容,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复查工作。

2、凡涉及复查工作的部门、单位,都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的机制。在每一环节、每一细节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各项职责落实到人。

3、按照复查工作的安排和规定,必须定期将本部门、本单位复查工作开展情况如实报创建办公室,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复查工作。

4、复查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确保我市复查工作全面落实并如期完成。

5、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创建工作分析会议,研究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6、节水型城市复查办公室每周至少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及时总结查找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复查工作进展的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好的方法,督办在复查工作中做的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影响复查工作进展的单位、个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节水型城市复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以下步骤:

(一)启动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1月1日—3月31日

成立“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广泛调查研究,摸清现状,做好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1日—5月31日

大力宣传节水型城市复查活动,组织召开国家复检节水型城市动员大会,将考核指标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并制订责任书。

(三)申报复查阶段:2011年6月1日—7月31日

2011年6月初,同自治区住房建设厅向国家住房建设部申请复检。2011年7月,组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各项工作。

五、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依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础工作

1、法规制度健全,要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局、水务局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3、重视节水投入建设,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建设局、水务局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二)管理工作

1、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2、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5、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三)技术考核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3、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经委、水务局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委、水务局

5、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

8、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责任单位:三区政府

9、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0、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

1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考核范围为市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设局

(四)鼓励性指标

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2、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3、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自来水公司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收集和完善上述资料,并按时上报。对不能按时上报及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年终的考核中。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为保证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必须在市复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方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开展复检工作。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考核目标,依据2006年所签订的责任书中所承担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保留相应的组织机构,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要详实、准确、可靠。同时,各责任单位还要做好本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工作,确保连续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分工协作

市建设局、水务局要依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水资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全面征收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推进中水适用范围。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节水工作的各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做好阶梯水价基数调整工作,使其更科学合理。加大节水器具改造工作,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为契机对全市不符合考核要求的用水器具进行监督改造。市建设局要责成相关部门严把“三同关”,加大对卫生洁具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品认证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用水产品流入市场。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台、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加大现场力度,现场使用节水器具、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最大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节水型城市及使用节水器具工作,增强群众使用节水器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要责任到人,坚决防止走过场,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失职主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初审、上报和复查工作。

附件:1.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节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申报材料

申报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省级建设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考核评审程序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

建设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辖市的复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复查。

(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三)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分类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基础管理指

1

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有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得4分。

8

节水中长期规划中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规划,得4分

2

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满足供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得2分。

8

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2分。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逐渐关闭自备井,得2分。

有逐步关闭自备井的计划,得2分。

3

节水“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4分。

8

查最近两年资料,有市有关部门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得4分。

4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得3分。

8

有当地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标准,得3分。

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得2分。

5

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水资源费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

8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得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收费标准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扣1分。

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得2分

技术考核指标

6

万元地方生产总值取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低于标准的不得分。

6

7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低于标准的不得分。

5

8

工业取水量指标

按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

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

GB/T18916.6-2004

GB/T18916.7-2004等。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种指标超过10%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5

技术考核指标

9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低5%扣1分。

5

10

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查看上一年资料。达到5%得1分;达到10%得2分;达到15%以上得3分。

3

11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指标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达到标准6分,每降低1%加2分,降低2%以上加4分。高于标准不得分。

10

1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超过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不得分。

5

13

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以现场抽查为评分依据:

1、使用淘汰的用水器具不得分。

2、节水器具普及率,每低3%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6

14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低2%,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5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60%、县级市≥50%。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低5%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5

1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5

鼓励性指标

17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有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查看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实际执行的资料。

2

18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查看相关工程的竣工报告及有关数据。

2

19

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查看财政部门或节水管理部门的年度报告。

2

注:基础管理指标40分,技术考核指标60分,鼓励性指标6分。总计1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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