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精神,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支撑青海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作为考核工作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综合协调、上报资料的分析核查、编制年度及期末考核报告等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各市(州)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有用水总量控制(涉及黄河流域的地区同时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的通知》{青政〔2008〕74号}的耗水控制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情况,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用水定额、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调度、节水、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水资源管理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节水技术改造、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投入机制建设、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项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1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1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15分。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管理15分、用水效率管理10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10分、保障措施15分。

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市(州)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的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省水利厅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的内容之一,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省水利厅等考核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通知,明确考核的具体要求。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

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总分值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总和,评分采用百分制,保留整数。即:年度考核评分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评价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评价得分占60%。即:考核期末总得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定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办法

用水总量指标1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1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15分。(具体评分办法见表1)

五、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分办法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总分为50分。主要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具体评分办法见表2)

表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指标说明分值评分办法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四部分用水量,不含再生水、微咸水、咸水和卤水直接利用量。15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万元工业增

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增加值采用2000年不变价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与上一考核期期末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的百分比。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指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1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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