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38号
颁布日期:201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

2013年9月2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县(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按照每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应积极完成每年度消防工作及任务,并及时归纳、总结消防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3年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201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县(区)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并按规定奖励举报人。(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按照《海东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暂行)》,确定辖区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进行监管。(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大力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宣传普及工作。(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当地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4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业务系统建设进程,逐步完成子系统建设任务(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

6分

各县(区)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各县(区)按照年度责任书征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事业编制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实行违法“黑名单”制度。(2分)

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各县(区)按要求依托消防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装备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各县(区)新建消防站在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的消防站在三年内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各县(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各县(区)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年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2分)

各县(区)政府每年督导检查消防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1分)

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实施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辖区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工作。(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工作。(2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县(区)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按照每年度30%的幅度予以增长。(4分)

各县(区)政府落实消防工作专项经费,完成车辆、器材等装备的及时更新。(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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