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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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2014〕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7日
海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和《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组织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农牧局、州移民安置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县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监控体系建设以及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各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有用水总量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各县政府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情况,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用水定额、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调度、节约用水、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水资源管理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节水技术改造、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投入机制建设、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项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1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1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15分。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管理15分、用水效率管理10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10分、保障措施15分。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28日前报送州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查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的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州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政府通报。
第十一条经州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相关考核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考核,由州水利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或期末工作通知,明确考核的具体要求。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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