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4〕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和《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作为考核工作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综合协调、上报资料的分析核查、编制年度及期末考核报告等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县政府应将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各县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监控体系建设以及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各县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有用水总量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各县2014-2015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1。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各县政府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情况,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用水定额、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调度、节水、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水资源管理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节水技术改造、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投入机制建设、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项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1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1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15分。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总分50分,其中,用水总量管理15分、用水效率管理10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10分、保障措施15分。

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2。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28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县政府要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的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政府通报。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水务局等考核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重点用水单位的考核,由市水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或期末工作通知,明确考核的具体要求。各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县2014-2015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2.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

(试行)

附件1

各县2014-2015年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行政区

年度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西宁市

2014

8.04

23

0.487

40

2015

8.08

26

0.51

40

市区

2014

2.53

23

0.487

20

2015

2.53

26

0.51

20

大通县

2014

1.83

30

0.487

75

2015

1.87

35

0.51

75

湟中县

2014

1.95

12

0.487

66.7

2015

1.95

15

0.5

66.7

湟源县

2014

0.93

12

0.51

100

2015

0.93

15

0.52

100

政府预留水量

2014

0.8

2015

0.8

附件2

西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一、年度考核评分

各年度考核总分值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总和,评分采用百分制,保留整数。即:年度考核评分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

二、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评价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评价得分占60%。即:考核期末总得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定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办法

用水总量指标15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1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15分。具体评分办法见表1。

五、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分办法

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总分为50分。主要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具体评分办法见表2。

表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办法

用水总量

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四部分用水量,不含再生水、微咸水、咸水和卤水直接利用量。

15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工业用水量与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增加值采用2000年不变价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与上一考核期期末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的百分比。

10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

1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0+10×8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

15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指标得分=[(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15+15×80%。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表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项目

分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用水总量管理

(15分)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在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2.5

综合评定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2.5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2.5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大水资源费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2.5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2.5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2.5

表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项目

分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用水效率管理

(10分)

全面加强节约

用水管理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4

综合评定

强化用水

定额管理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3

加快推进节水

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业、装备和产品,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3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

(10分)

严格水功能区

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4

加强饮用水

水源保护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

3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3

表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项目

分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办法

保障措施

(15分)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3

综合评定

健全水资源

监控体系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

3

完善水资源

管理体制

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3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3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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