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发〔201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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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德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25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市水利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县(市、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利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市、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省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德州市2015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2.德州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及比2010年下降率指标控制表
3.德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分解成果表
附件1
德州市2015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单位:万立方米
县市区
地表水
地下水
区域外调水
总计
黄河水
长江水
中心城区
741
3407
7816
10918
22882
陵县
2033
8355
9223
1174
20785
宁津县
1275
5168
5940
1246
13629
庆云县
836
1319
3674
814
6643
临邑县
1837
8301
8207
0
18345
齐河县
3553
12133
9770
0
25456
平原县
1721
7261
9457
1194
19633
夏津县
889
5527
4533
1034
11983
武城县
744
2820
4299
1266
9129
乐陵市
1911
6613
6722
2354
17600
禹城市
2160
8096
8519
0
18775
损失水量
0
0
19540
0
19540
合计
17700
69000
97700
20000
204400
附件2
德州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及比2010年下降率指标控制表
年份
2010
2015
县市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目标值(m3/万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率
中心城区
19.00
13.18
31%
陵县
18.23
12.78
30%
宁津县
15.33
10.69
30%
庆云县
16.68
11.68
30%
临邑县
20.57
14.47
30%
齐河县
24.14
17.02
29%
平原县
22.82
16.15
29%
夏津县
17.60
12.25
30%
武城县
14.64
10.28
30%
乐陵市
15.92
11.04
31%
禹城市
17.65
12.42
30%
德州市
18.71
13.10
30%
附件3
德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重要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分解成果表
行政区
纳入考核水功能区数量(个)
达标数量(个)
达标率(%)
中心城区
2
2
100
平原县
3
1
33.3
陵县
4
2
50
乐陵市
3
2
66.7
庆云县
3
2
66.7
禹城市
3
3
100
临邑县
2
1
50
宁津县
1
1
100
夏津县
3
3
100
武城县
3
3
100
齐河县
3
3
100
德州市
1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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