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0〕79号
颁布日期:2010-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无效的;

(五)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安全生产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九)有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实施:(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收集、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讨论审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提出名单及重点监管期限建议,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四)信息公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对外公布“黑名单”。

(五)信息删除。重点监管期限届满时,由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已整改且无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按程序将其信息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在原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第七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期限为6-12个月。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给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信贷、工伤保险费率、技改投入等参考依据。(二)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跨年度的,以列入“黑名单”的当年计算)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三)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随时跟踪其整改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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