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37 号
颁布日期:2013-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山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目前,济宁城区和邹城市、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梁山县6个县(市)已建成7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兖州市、曲阜市、嘉祥县、汶上县4个县(市)已建成4座大型垃圾中转站,我市完成了省政府要求的“一县一场(站)”目标任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虽然我市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全市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看,部分县(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设施配套不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用于现场处理和管理的资金不足,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相对滞后,未完全达到垃圾处理规范化行业标准的要求;部分县(市)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因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全部垃圾处理的需求,亟待提升处理能力。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对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垃圾处理设施能否高效、持续地正常稳定运行,直接影响“美丽济宁、宜居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水平与社会和谐发展。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市建设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加大投入,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运行规范、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使进场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建立垃圾收转运体系,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

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有效做法。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山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高标准建设或升级改造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式、密闭化收集转运方式,提升收运设施和车辆自动化、密闭化、数字化水平,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体系。要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工作,加大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形成“人人支持垃圾分类、人人践行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推行沿街商业网点、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袋装收集制度,初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要着力加快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完善村镇收集、清运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每个村按一定人员比例配备环保垃圾箱,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垃圾中转站和配套的密闭垃圾运输设备,建立起完善的“村收、镇(乡)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一体化。要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独收运处理与管理体系。济宁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要确保在2014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有条件的县(市)要提前谋划,不等不靠,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优惠政策,力争与市里工作同步,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抓好存量垃圾治理工作,保障周边生态环境

从全市情况看,多数县(市、区)存在原有废弃的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普遍采用露天堆放和简易填埋方式,没有采取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等措施,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健康和人居环境,成为城乡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存量垃圾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立即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存量生活垃圾的普查工作,建立存量生活垃圾场台账,并结合垃圾堆体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对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和污染控制标准改造提升相关设施,减少水体和土壤污染。对服务期限和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场,确保填埋气体及时导出、降水不进入垃圾堆体,并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等相关指标情况,保证周边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特别是邹城市、微山县、嘉祥县、梁山县要按照“十二五”山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确保在2015年底前将存量垃圾治理完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强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中的指标份量,建立健全责任监督和追究体系。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有效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工作,并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环保、高效运行。对未通过考核的,要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推诿扯皮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运行资金,鼓励吸收各类民间资金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在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各级财政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予以补偿,以保障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宣传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真正让“清洁城乡,共享健康”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形成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良好氛围。

附件:“十二五”济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划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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