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发〔2013〕39号
颁布日期:2013-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盘活用好财政存量间歇资金,进一步形成财政与信贷联动支持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融资发展的工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13〕15号),现就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企业过桥续贷资金的运作流程

(一)坚持有利于简化企业申报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利于防控财政资金安全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优势和风险防控体系作用,构建政府总额审批、企业与担保机构联合申报、联审会审核、财政资金过桥续贷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支持企业过桥续贷

(二)盘活用好财政存量和国库间歇资金,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每年统筹3亿元财政间歇资金,通过发放过桥资金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

(三)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单笔最高限额500万元,最长使用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或大企业确需使用市级过桥资金,按“一企一策”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过桥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方案和授权核准意见,组织办理过桥资金业务。

三、建立企业与担保机构联合申报、联审会审核机制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每年公开择优确定5户左右业绩突出、业务覆盖中小微企业面大、信用等级相对较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市财政过桥资金的承办担保机构,分户核定最高担保责任余额和单户最大担保额,提出每户财政过桥资金授信使用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市级过桥资金,持相关申报资料通过承办担保机构申报。承办担保机构负责对市级过桥资金申报企业的尽职调查,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对经调查同意提供担保的企业联合提出过桥资金使用申请,对核准使用的企业办理担保业务手续,收取企业不高于月费率0.2%的担保费。

(七)成立过桥资金联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企业与承办担保公司的联合申请。联审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开展工作,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对申报企业、承办担保机构的营运资金状况、资信等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联合审核,对是否同意发放及使用额度、期限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联审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人任主任,各成员单位选派业务骨干任成员。

市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审核通过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资金发放手续,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还贷账户。

四、严格实施业务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八)承办担保机构督导企业按期将过桥资金按原拨付渠道足额归还财政账户。资金归还到户后,市财政局通知承办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对企业逾期未足额归还的,承办担保机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九)市金融办负责监管承办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承办担保机构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金账户扣款授权书。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代偿的,市财政局依据授权书从其保证金账户扣还代偿资金,必要时可提请依法冻结承办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或查封资产。

(十)对承办担保机构因擅自提高费率或另外收取费用及保证金、不能按期代偿逾期资金以及其他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停止其承办资格,予以行业内全市通报,并取消3年内申报国家和省市的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资格。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联审会成员履职情况,对按联审通过意见发放的过桥资金,因逾期未足额归还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追偿的,可启动调查程序,对尽职成员予以免责。

(十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3日印发的《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宁市过桥资金联合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

济宁市过桥资金联合审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一、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过桥资金,根据《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授权,成立济宁市过桥资金联合审查委员会(简称联审会),负责受理和审核市级过桥资金申报企业与承办担保机构的联合申请。

第二条联审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

联审会成员共7人,由各成员单位选派业务骨干担任,负责对申报企业和承办担保机构的生产运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资信等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联合审核,对是否同意发放及使用额度、期限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成员单位对安排出席联审会的人员应相对固定,非特殊情况不可临时代替或擅自更换。

第三条联审会主任由市财政局指派1名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联审会,组织和协调对市级财政过桥资金申报业务的联合审查工作,不参与审查意见的表决。

二、组织及议事规则

第四条联审会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应急业务可即时安排。同时出席联审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不能出席联审会的成员应提前向联审会主任请假或申请授权本单位相近业务人员出席,记入本次联审会档案。

第五条联审会各成员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分工,根据对申请资料的审查情况,对是否向申请企业发放过桥资金提出明确审查意见。联审会成员在《审批表》对应位置签字即被认可为审查同意。

第六条获3/4以上出席联审会成员审查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即确认为联审会审查通过。但联合审查中任一成员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且依据充分的,联审会可责成承办担保机构进一步调查并提出补充意见,重新安排联合审查。

未获3/4出席联审会成员审查同意的申报资料,即确认为联审会否决意见。

第七条联审会成员对联合审查中的讨论内容及申报资料涉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结果应用与处置

第八条联审会对审查通过的申报资料,经联审会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联审会对审查否决的申报资料,退回承办担保机构,且对同一申请不再受理和联合审查。

第十条联审会成员应定期交流总结审查情况,并向所在单位报告联审会工作情况。

四、成员履职与责任

第十一条联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不受外部因素干扰,不作相互串通,独立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对因逾期未足额归还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追偿而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程序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确认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尽职成员予以免除经济赔偿处罚和责任处分:

1.有证据表明申报企业和承办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拖欠逃债意图,但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而无法足额偿还。

2.有证据表明申报程序规范、申报资料真实、会审结果有效,且成员单位已积极采取措施尽力追缴,但因重大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而难以足额收回。

3.有证据表明联审会成员已勤勉尽责,但因部门职责范围、岗位业务能力所限等难以进行有效风险防控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附则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联审会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与《济宁市完善中小微企业过桥续贷机制的实施意见》一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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