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政办发〔2010〕2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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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
观调控能力,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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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增加40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
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和城区义务
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
目一律不予减免。
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
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
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育部
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
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暂行)》(临政发〔2008〕39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
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
费,仍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于
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
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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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
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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