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日政办发〔2016〕11号
颁布日期:2016-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政办发〔2016〕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照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者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日照乡村之星的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日照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市科协组成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日照乡村之星从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下列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中选拔: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日照市首席技师等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日照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日照乡村之星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者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者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者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者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区县农业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有关机构,下同)负责推荐本区县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评选年第一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区县农业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乡镇(街道)推荐人选。

乡镇(街道)推荐人选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乡村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部门组织初步评审,并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区县农业部门推荐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日照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区县(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日照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区县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日照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日照乡村之星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市农业部门在评选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日照乡村之星实行轮训。

区县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日照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九条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日照乡村之星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加大对日照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日照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日照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日照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区县农业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日照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日照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者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以及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乡村之星的,经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区县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日照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市农业部门会同区县农业部门建立日照乡村之星网络平台,引导日照乡村之星加强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二十三条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日照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日政办发〔2016〕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照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者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日照乡村之星的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日照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市科协组成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日照乡村之星从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下列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中选拔: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日照市首席技师等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日照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日照乡村之星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者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者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者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者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区县农业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有关机构,下同)负责推荐本区县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评选年第一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区县农业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乡镇(街道)推荐人选。

乡镇(街道)推荐人选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日照乡村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农业部门组织初步评审,并征求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区县农业部门推荐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二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日照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区县(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日照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区县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日照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日照乡村之星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市农业部门在评选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日照乡村之星实行轮训。

区县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日照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九条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日照乡村之星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加大对日照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日照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日照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日照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区县农业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日照乡村之星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日照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者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以及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乡村之星的,经日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区县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日照乡村之星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市农业部门会同区县农业部门建立日照乡村之星网络平台,引导日照乡村之星加强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二十三条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日照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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