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县域工业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全市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意见》精神,市财政按年度安排,用于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贴息,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本市县域工业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县域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多贷多贴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用于市政府规划的并列入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以及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园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用地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完整、科学、合理,并经过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园区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申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六条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额度是根据园区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额度。
第七条申请园区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申报贴息时间。各县(区)在本县(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市、县(区)财政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申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3、园区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与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县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审核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市、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二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贴息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贴息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贴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宝鸡市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宝鸡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宝鸡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资金申请表
园区开发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
所有制形式资信等级
隶属关系联系人
经营范围联系电话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年初数当期数项目年初数当期数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负债总额利税总额
银行借款利润总额
所有者权益职工人数
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期限年月――年月
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名称贷款卡号执行利率
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名称贷款卡号执行利率
新增基础设施贷款用途(项目名称)
2009年新增基础设施贷款余额申请贴息金额
申报贴息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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