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
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我市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合作协议》,努力推动“人才特区”建设,现就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鸡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宝鸡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坚持“高端引领、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的原则,着眼宝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创新引才用人体制机制,实施更加优惠的引才政策,吸引一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鸡就业创业,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步骤
1.立足宝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年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需求计划。
2.及时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联系沟通,调整毕业生需求计划,增强引才针对性,为人才引进奠定基础。
3.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开展校园人才专场招聘会,吸引优秀毕业生来宝鸡就业。
三、优惠政策
1.宝鸡市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经公开招聘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享受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待遇,硕士研究生享受事业单位相当于正科级待遇,本科学历的享受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待遇。
2.宝鸡市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到辖区企业工作(含非公企业,下同),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企业人员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关系保存在专业对口的市属全额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岗位限制),保存期限为5年。人事关系保存期间,其档案工资按事业单位在岗人员管理。期满后,人事关系正式转入事业单位或供职企业,也可视情况延长保存时限。
3.宝鸡市财政给引进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在企业工作的发放生活补贴,连续补助5年。在市属、县区属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每月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在驻宝中、省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800元、1300元、1800元的生活补贴。
4.对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非公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二,连续补助5年。
5.凡被正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由市住建局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或由市(县、区)财政发放住房补贴,每月补贴500元,连续补贴5年。
四、人员管理
1.市人才引进开发办公室负责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政策制定、校地衔接、人才引进、管理协调等工作。
2.引进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按归口分别由所在部门(单位)和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和企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在事业单位工作或人事关系保存在事业单位的,按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聘任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期满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应职级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4.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引进优秀毕业生来宝工作,需经市人才引进开发办公室批准认可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五、经费保障
宝鸡市首次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项补贴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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