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汉中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汉中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汉中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汉中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错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报市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级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市安委会主任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直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对外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能积极整改,提前整改到位,或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监管措施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市级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市级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市级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监管措施的审查意见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区)安监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级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区)安监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级安监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投资、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市直新闻媒体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汉中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夯实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区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领导对县区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一)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不力,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问题(“三非”)打击不严的;

(四)半年内本县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市上下达指标数80%的;

(五)其他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需要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的。

第三条县区内出现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领导即可采取以下程序对县区政府领导进行约谈:

(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必要时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应当参加谈话的行业主管部门等;

(二)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区政府发出约谈通知;

(三)县区政府接到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约谈通知后,应当及时对通知提出的问题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县区领导带上书面情况说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约谈;

(四)约谈时,由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委会一名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领导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主要指出被约谈县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五)约谈结束后,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检委;

(六)约谈结束后15日内,被约谈县区政府应当上报整改措施,并按谈话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四条实行安全生产约谈与县区政府年终考核挂钩。一年内约谈县区政府领导一次,在年终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时的安全生产分值中扣该县区0.5分;一年内约谈同一县区政府领导两次及以上,扣该县区1.5分;情况严重,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条件的,实施“一票否决”。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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