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的工作成果,改善市区人居环境,提高市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实现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烧烟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烟煤的范围:东龙山以西,沪陕高速以北,构峪收费站以东,金凤山主脉以南。
二、禁烧烟煤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城区禁烧烟煤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烟煤,改用无烟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烧烟煤范围内的存煤要在2011年9月底前自行清理完毕。
三、城区有关单位要对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改造。废气排放不达标的炉、窑,2011年9月底前必须加装消烟除尘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经过改造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从禁烧烟煤之日起,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城区禁烧烟煤范围内审批新建、改建燃煤锅炉、茶浴炉和工业窑炉。
五、城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禁烧烟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禁烧烟煤工作。
六、由环保部门牵头,城管、质监、工商部门配合对城区现有烟煤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违规使用烟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财政部门要禁止烟煤进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禁烧烟煤的决定。
八、商州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烧烟煤工作,市、区两级环保、商务、工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城区禁烧烟煤的目标。
九、本通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