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发〔2011〕62号
颁布日期:201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发〔201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汛期,我市出现大范围、长历时、高强度降雨过程,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1〕69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力争入冬前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恢复重建的主体,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同时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坚决避开洪水、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危险区。

三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以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入城镇,推动灾区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是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实施分类救助,对重灾区和特困户给予适当倾斜。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核定重建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政策

(一)根据省政府决定,今年暴雨灾害救助标准参照地震灾害政策执行。中省补助标准为:倒房重建补助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1.5万元,市财政每户配套3000元,区县财政每户配套2000元。

(二)房屋损坏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损房修缮每户补助19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400元,市财政每户配套800元,区县财政每户配套700元。

(三)对“五保户”房屋倒塌,原则上不再重建,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三、扶持措施

除财政补助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重建贷款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各区县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募集的救灾资金就地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受灾群众损倒民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时限

农村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1年10月启动实施,分散重建任务力争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应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机构

成立铜川市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局长彭群才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长任顺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核实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数量;指导督促区县搞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区县农村民房重建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重建规划,同步规划建设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灾后重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市住建局: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确保受灾群众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六、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建立台账,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定对象,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程序执行,实行“三榜”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区县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报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优惠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重建资金发放必须登记造册,由受灾群众本人签字领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管,严防私分、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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