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10]48号
颁布日期:2010-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渭南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市“农家乐”管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四、“农家乐”的开发和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利用,规模适度,提高"农家乐"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旅游经营注册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后方可营业。涉及到住宿、娱乐等特种经营的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一)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并有专门的停车场地;

(二)布局结构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四)区域内绿化、美化,宽敞整洁。厕所标志醒目,使用方便,垃圾处理规范有序。

(五)食品和餐饮服务符合卫生规定。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六)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有警示标志。

七、“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

八、“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十、“农家乐”经营户必须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恪守职业道德,实行明码标价,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欺诈勒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和服务。

十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市、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提出申请,市旅游部门制定标准,分级组织评定。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终“农家乐”由所在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评定;四、五星级由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初评后向市旅游局申报,由市旅游局评定。所有星级“农家乐”统一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授牌。

十三、对“农家乐”经营户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每年1-2次,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税务、公安、国土、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降星、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旅游者与“农家乐”经营户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十五、本办法自2010年3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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