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二五”期间在部分县区继续推行碘盐配售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二五”期间在部分县区继续推行碘盐配售制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期间,我市全面推行了碘盐配售制。“十一五”期间,在宝塔、吴起、志丹、安塞、子长、延长、延川七县区继续推行碘盐配售制。十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碘盐配售和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99.88%,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8.87%;碘缺乏肿大率由2000年12.1%下降并持续稳定在5.0%以下。实践证明,推行碘盐配售制是加强盐业市场管理、防治碘缺乏病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碘缺乏病防治水平,结合当前盐业市场管理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宝塔、吴起、志丹、安塞、子长、延长、延川七县区推行碘盐配售制,总的要求和配售办法仍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碘盐配售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1〕32号)执行,具体配售计划由市盐务局下达。北部实行碘盐配售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推行碘盐配给制,南部各县也可推行碘盐配售制或配给制。各县区要按照消除碘缺乏病的总要求,进一步强化盐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盐贩销,确保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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