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榆政发〔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4日

榆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3.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旱灾预防及应急响应

5.3洪涝灾害预防及应急响应

5.4灾情信息共享

5.5灾情信息管理

5.6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减轻旱灾、暴雨、低温、冰雹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规范全市救灾工作程序,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预案。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救助。

1.3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灾民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3)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5)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8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见图1)。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扶贫办、市物价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外事局、榆林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榆林市支队、榆林消防支队、市供电局、市供电公司、榆林榆阳机场、榆林火车站、市铁路办、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3.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负责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宣传部:协助市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政府办公室: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援救措施。

民政局: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审核、批准、指导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安全。

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建规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住建局:帮助指导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户损失的评估工作。

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水务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的评估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严防因灾造成次生环境后果工作。

文广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统计局:协助民政局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旅游外事局: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

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扶贫办:支持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和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视,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供电局、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榆林火车站、榆林榆阳机场、市铁路办: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损毁铁路、机场,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榆林军分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榆林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榆林消防支队:组织消防官兵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负责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保障气象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图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成员单位示意图

市政府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政府办公室

民政局

发改委

教育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住建局

建规局

交通局

水务局

农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卫生局

环保局

文广局

统计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粮食局

旅游外事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物价局

扶贫办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铁通公司

气象局

地震局

供电局

供电公司

榆林火车站

铁路办

榆林榆阳机场

军分区司令部

武警榆林支队

榆林消队支队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精神,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要按照救灾款管理使用规定,安排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金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4.1.3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市、县区两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完善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做到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运输制度。

4.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市、县区民政局在每年入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4商务、粮食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卫生和防疫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配合做好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县、乡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影视装备和办公设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区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和灾害信息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区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4.7.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全市灾害预防的重点是抗旱、防汛。

根据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在可以预见或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灾害发生或发展期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基层报告的灾害损失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

5.2旱灾预防及应急响应

5.2.1旱灾预防

在农作物入种、生长、成熟之际,因长时间没有有效降水,土壤严重失墒,造成大面积农作物入种困难或出现枯死,而且旱情仍在持续,损失继续扩大,人畜饮水出现困难,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预测和农业部门的调查,组织开展抗旱和救灾工作。

5.2.2抗旱措施

按照利用天上水、留住地上水、开发地下水的原则,以抗旱为中心,以保牲畜、保口粮田、保林木田、保种子田、保城市居民和重点企业用水(一抗五保)为重点,落实救灾措施。

(1)开展科学种田,加强田间管理。随着旱情的发展,涉农部门要组织干部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群众科学种田,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及时调运晚秋农作物的种子和抗旱农用物资,鼓励群众以秋补夏、以菜补粮。

(2)利用现代技术,积极实施人工增雨。气象部门要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情况、认真分析气象资料,备足备好人工增雨物资,抓住每次有利时机,实施好人工增雨作业,确保不错过一次降雨过程。

(3)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水务部门在加强国营干渠检修维护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调水节水浇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国营干渠两侧、上下游之间用水紧张的矛盾。同时,指导群众实施节水灌溉技术,建立流动抗旱服务队。

(4)组织抗旱服务车队。在旱情严重之际,向严重缺水地区送水,确保人畜生活用水。利用现有水窖,在冬春有水之际灌满水窖,在干旱严重时起到抗旱保人畜饮水的作用。

(5)保证县城供水公司。城市供水公司要合理调度有限水源,保证城镇居民、大型企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用水。

5.3洪涝灾害预防及应急响应

5.3.1洪灾预防

防洪的重点是:“五河、四川、三大库坝群、病险淤地坝、沿河城镇”(黄河、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皇甫川、孤山川、石马川、清水川,红柳河库坝群、榆溪河库坝群、芦河库坝群)

5.3.2防汛措施

因强降雨或其他因素造成河水暴涨,气象、水务部门要及时发出灾害预警,预测灾害可能涉及的范围及造成的损失。市人民政府接到灾害预测信息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经咨询机构分析研究后,分别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并根据预测灾情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1)市气象局、市水务局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预警灾害信息等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告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市上和有关县区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措施。

5.4灾情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信息。

5.5灾情信息管理

5.5.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恢复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和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5.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局对本县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核定后的灾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5.5.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协调本级农业、水务、畜牧、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实。民政、地震、住建、财政、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5.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6灾情信息发布

5.6.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6.2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委宣传部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宣传部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6.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5.6.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络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必要时,由市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济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省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级各类灾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4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见图2)。

6.1.3应急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实施抗灾救济工作。

(1)立即向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立即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致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市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中、省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生活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各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每日9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调剂和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8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8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2.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见图3)。

6.2.3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抗灾救灾工作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1)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立即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致发慰问电。

(3)各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每日9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中、省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生活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9)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调剂和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6.3.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见图4)。

6.3.3应急响应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由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1)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办公室、救灾科,值班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立即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致发慰问电。

(3)各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每日9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县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人民政府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款,支持受灾县区抗灾救灾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生活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9)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调剂和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6.4.2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见图5)。

6.4.3应急响应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震救灾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和县区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区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区民政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在9月2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在9月3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含分县数据)报省民政厅。

7.1.2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制定冬春困难灾民救济工作方案。

7.1.4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制定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1.6定期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2.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县区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重建完成时限、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组织实施、优惠政策和其他工作要求等。

7.2.3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中、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加固。

7.2.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市县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要坚持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稳定灾区社会秩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服务,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以及对灾区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受灾地区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6)国内外政府、民间组织及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8.3.1公开报道的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8.3.2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组织协调。

8.3.3新闻媒体要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将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9.3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4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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