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保持和提高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成效,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1]37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设绿色矿业、构建和谐矿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榆林经济持续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用半年时间,通过认真自查、拉网式排查、整改处理和抽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彻底查处和杜绝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为重点矿种,以神府、榆神、榆横矿区为重点区域,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越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等涉矿纠纷得到全面调处,基本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探索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整治重点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各县(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监、煤炭、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决取缔。要及时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有关要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

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超越控制指标或生产规模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行为。

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令停产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积极调处涉矿纠纷。

对于涉案涉诉或涉及矿权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及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矿区和谐、社会稳定。

四、方法步骤

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7月—8月)。

要以煤矿为重点,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分类登记造册。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材料要专人保存,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处理。

(二)详细整改阶段(2011年9月—11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化解和处理各种矛盾,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并随时上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市上成立专门检查组,抽调得力人员,对各县区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的地区,将追究责任。各县(区)自查总结于1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解决矿业开发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行动;是上一轮整规工作的巩固和提高,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各类纠纷的发生,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业秩序的根本保证;同时对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打造绿色矿业、和谐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市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能源局、煤监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是这次矿产资源秩序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任务到矿,责任到人。逐个矿区、逐个矿山、逐个矿业权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排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发现的75个疑似图斑,要逐一核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或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区,要加强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堵住违法违规的缺口,标本兼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规划,合理投放。

坚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龙头,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提高采矿权准入条件,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发矿产资源,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实行常态化管理,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今后凡未编制矿权设置方案,一律不予新设矿业权,进而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立足长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要将专项整治与全市构建和谐矿区、矿产卫片执法、日常监督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等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探索建立矿区治理补偿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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