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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