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号:沪教委基〔2013〕61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内地民族教育班、国际课程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本市中小学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学籍主号的编制规则

学生的学籍主号即为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学生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其学籍主号具有唯一性。学籍主号一旦生成不得擅自更改。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1.中国大陆学生: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2.中国香港学生:以香港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3.中国澳门学生:以澳门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

4.中国台湾学生: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编号为学籍主号;

5.外籍学生:以有效护照编号为学籍主号;

6.其他学生,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含义如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固定码“LS”区县代码出生年月性别代码流水码校验码

二、学籍副号的编制规则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副号编码由6部分共19位数字代码组成,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123456

地区代码310区县代码学校码学段代码入学年份代码学生代码

1.地区代码(第1-3位):全市地区代码均为310。

2.区县代码(第4-6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1年10月31日)》,上海市区县代码如下表所示:

黄浦区:101徐汇区:104长宁区:105静安区:106

普陀区:107闸北区:108虹口区:109杨浦区:110

闵行区:112宝山区:113嘉定区:114浦东新区:115

金山区:116松江区:117青浦区:118奉贤区:120

崇明县:230梅山:935大屯:936鲁中:937

其他:939

3.学校码(第7-10位)

由各区县根据学校性质,并遵循下列编码规则自行确定。

小学:0000—0999(其中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为0900—0999);

初级中学:1000—1999;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0—3999;

普通中学(含完中、高中和综合高中):4000—4999;

九年、十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5000—5999;

特教学校、工读学校:6000—6999;

内地西藏班(校):7100—7199,内地新疆班(校):7200—7299;

国际课程班(校):8100—8199。

4.学段代码(第11位)

小学阶段:1

初中阶段:2

高中阶段:3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4

5.入学年份(第12-15位):学生进入该学段起始年级的入学年份。

6.学生码(第16-19位):由区县或学校自行确定。

其中本市办(试办)二线运动队学校高中阶段招收的优秀体育特长生第16位统一设定为“9”;高中阶段国际课程班(校)通过本市中考所招生的学生第16位到第19位为“8000-8499”,其他所招生的学生第16位到第19位为“8500-8999”。

三、编制要求

1.学生取得本市学籍后,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学籍主号不变;学生在同一所学校同一学段就读,学籍副号不变。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升学或转学,其学籍主号不变,学籍副号须重新编制。

3.学籍号一旦生成使用,则不能重复使用。

4.因学校撤并或学校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在校学生学籍号变化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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