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

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现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08]23号),进一步深化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法、合理、效能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强化依法行政的管理理念,实行科学行政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进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优势。

二、基本目标

依据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抓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以提升质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公开公正为核心,以完善网上申请、办理、审批、公示平台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管理方法,加强效能检查监督,进一步做到审批程序简约、审批环节优化、审批质量提高、服务便民规范、检查监督有力。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为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能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做出司法行政机关应有的贡献。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审批工作,清理审批事项。

1.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市司法局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审批的各项审批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审批内容、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构成要件,开展认真的清理工作。

2.建立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要认真总结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制度、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系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等工作经验,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审批事项建立统一的文本、流程,确保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环节、审批流程等合法、合理、优化,并实现所有审批内容、条件、环节、流程、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知晓和监督。

3.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市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要把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管上,区(县)司法局要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权或初审权、日常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做好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整合管理资源,切实做到将行政审批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事后监管上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法,要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同时,着重加强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申请行为的事后监督,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间接、动态及事后的监管模式,建立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档案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市司法局各行政审批部门、各区(县)司法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和区县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质量效率。

1.优化审批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要实行一表受理、一网运作、一次发证的工作方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申请材料、程序的公开、公示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请人提出相关问题的答疑解释工作,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创造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提供申请便利,做好审批服务。

2.完善监督机制。要不断完善日常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方式,积极探索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程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将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结果与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评优创先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是否仍然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申请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业务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遵守以及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进社区有关公益性活动的开展情况。

3.改革管理机制。要在前阶段探索实行“规范受理、归口办理、统一送达、明确责任”审批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研究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为核心的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市司法局的审批操作性职能逐步归口集中行使,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重心转向制定工作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逐步形成综合办理工作机制、格式审批模块、职能到岗、责任到人、审批流程畅通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

4.创新行政机制。要确定专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审核、送达及发证,来信来访、投诉控告的登记、转送、处理及送达等事务,切实便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透明服务的能力。

5.实行网上审批。积极推进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电子化、信息化,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补正、承办、审核、登记、办结、送达、监督检查、实地核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环节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材料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集中在一个平台上运行,并开展网上查询、网上申报受理、网上申报过程跟踪查询、审批结果查询、网上咨询等工作。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申报、公务内网审批、互联网反馈等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络化,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的平台,做到统一审批管理、统一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等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数据库建设,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行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数据的比对和应用。

(三)提升监督力度,做好政务公开。

1.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建设。要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严密的行政监督和效能监察,既要加强在行政审批承办过程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岗位监督,消除流程环节中的扯皮现象,又要加强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的行政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对各具体环节、时限和绩效要开展定性定量的考评,要制定计划,开展立项检查,有组织地开展执法监察,并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效能投诉、效能测评的工作体系。

2.建立电子信息监察系统。要在现有的行政审批办理系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对市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数据的交换和直接接入,实现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业务处理系统的互连互动,实施自动采集行政审批数据。监察部门根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采集的监督管理信息,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和信息服务。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与政府信息公开紧密联系起来,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依法确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条件、申请材料、时限,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权责、标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杜绝滥用行政审批职权的行为。

4.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和统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审批的工作纪律,重点查处违规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设审批材料、增设审批环节等行为,严格杜绝收受申请材料不登记、不给回执,流程环节中移交材料与登记不一致,受理、审批超时,制发决定书和证书超时等情形。

四、具体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认识,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市、区(县)司法局要建立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纳入日常业务管理之中,制定计划,抓紧人员调整,组织研究,做好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市司法局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继续由法制处牵头,监察室及有关职能处室协助配合。

(二)加强协调,确保成效。

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工作复杂,政策性强,需要各职能部门充分支持和配合协调。因此,在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下,市、区(县)司法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公布、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协调并妥善处理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总体推进。市、区(县)司法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推进。

(三)加强研究,做好调查。

为确保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调查,及时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落实新措施。同时,要积极创新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把握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和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不断推进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深入。

(四)加强落实,整体推进。

1.关于清理审批事项工作。涉及境内律师类、境外律师类、公证类、司法鉴定类、基层法律服务类等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以及仲裁、公证机构、法律援助等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市司法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重新清理行政审批的审批内容、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清理过程中,审批事项的名称,应与作为其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一致。如事项原设定的项目名称与新施行的法律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一致时,应按新设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审批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并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审批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机关自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对于重复的材料、重复的表式,应予以删减、合并或者取消。

由律管处起草《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规定》、《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台港澳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和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等)审批规定》、《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设立和代表执业等)审批规定》、《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规定》;

由公管处起草《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证员执业)审批规定》、《上海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规定》;

由基层处起草《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规定》;

由司法鉴定处起草《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批规定》;

由法律援助处中心起草《上海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审批规定》;

由法制处起草《上海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事项(仲裁委员会设立)审批规定》;

各项《审批规定》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受理部门、审批部门和监督部门联系方法,法定的审批依据、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程序和期限,审批工作流程,审批文件和证书样张,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此项工作6月底完成。)

2.关于制定审批规范工作。在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基础上,市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要会同行政监察和行政审批部门,着力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环节、审批流程等合法、合理、优化,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制定各审批环节的岗位标准、职责、条件、期限,形成规范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完善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网上服务系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等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的公开公布工作。

(此项工作7月底完成)

3.关于落实事后监管工作。市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行政审批事后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职责及检查考核结果的使用,切实做到审、监分离,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要努力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市司法局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相关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制度,行政监察部门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制度。

(此项工作8月底完成)

4.关于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市司法局行政监察部门要制定行政审批工作纪律和效能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绩效考评制度,有计划地开展行政审批和执法监察工作,逐步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效能投诉、效能测评的工作体系。

(此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

5.关于完善审批系统工作。市司法局信息技术部门要抓紧推进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电子化、信息化系统工作,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及规范工作基础上,引入电子监察对办事过程的监督,建立对审批工作人员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提升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和网上办理系统的适用能力,集合行政审批、实地核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工作内容和基本要素,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

(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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