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精神,结合巴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施治的道路;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主要目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健全“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到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总量比2010年降低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3以上;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省较高水平。到2030年,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地和水库水质全面达标,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编制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相关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一律责令停建或停产。

2.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将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作为规划和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完善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3.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取水,必须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由具备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于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分级限额管理,对于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水电、火电装机0.5万千瓦以上(含0.5万千瓦)的项目,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以及利用市水务局直接或授权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对市管限额以下的取水项目,由县(区)水务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用水项目,不得批准取水。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的开采、储量、水质等情况普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以及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

5.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水力发电工程必须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控制指标。拦河工程必须制定调度运行方案,保证下游河道生态基流。

6.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强化用水管理。根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结合的原则核定取用水户取水量,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用水大户监控名录,重点抓好日取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用水管理。加强农业节水,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扶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推进农业现代化灌区建设。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推广普及节水器具,鼓励城镇再生水、雨水利用,逐步减少绿化、景观、环卫等使用自来水。

2.加强节水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开展水资源论证外,要在申请项目核准和备案时提交节水“三同时”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3.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履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体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加强节水宣传,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对达到公共机构节水要求的,由政府授予“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荣誉称号,提高全民节水、惜水、护水意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高水平、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保河湖库水质安全。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依法做好河湖水功能区划定和完善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入河排污限制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落实到河库水功能区和重点排污单位,逗硬考核,监督执行。

2.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排污量达到或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县(区)要在2014年底前依法划定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标示设置,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抓好饮用水源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万人以上乡(镇)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切实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系治理、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确保水质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4.开展水生态文明试点和创建。开展河库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河库生态健康。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原审批未规定下泄流量或者下泄流量值低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的,应重新论证确定下泄流量值,落实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开展生态河道、农村溪河综合整治,涵养水源,疏通水系。开展水库水质达标建设,全面取缔网箱养鱼和施肥养鱼,实行生态养殖。加强河库岸线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水域。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以河流或水库为单元建设水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清水入河入库。加强江河源头区、水库库区和湿地保护,建设水利风景区,美化城乡水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政府目督办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建设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国控取水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区)河流交界断面、重要水功能区、主要入河排污口、重要水库、重点灌区为重点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控设施建设,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与国家、省水资源管理系统“三体系一平台”(即:国控取水户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跨界断面监控体系及水资源监控平台)相衔接的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提供技术支撑,促进水资源管理智能化。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水资源费专项收入全部用于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创新投入机制,整合项目资源拓宽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投资渠道,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质监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运用等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建立水权市场,引导民间资金有序投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专业管理队伍,配齐必要的水资源监测、办公等设施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五)健全制度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依法打击非法和违规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水事秩序。深入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六)严格水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及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及部门,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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