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快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冰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组织指挥体系

巴中市减灾委员会为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减灾救灾日常工作。

3信息管理

3.1预警信息

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并通报巴中市减灾委。

3.2灾情信息

3.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2.2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实行2小时内报告制度。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区)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3.2.3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实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每天上午9点钟、市每天上午10点钟前上报灾情。

3.2.4灾情核报。灾情核报以政府文件上报。灾情稳定后5日内,县(区)完成灾情核实并上报,市收到灾情核报后3日内完成抽查、评估、汇总、上报工作。

3.2.5对于干旱灾害,应在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应急响应

4.1四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巴中市减灾委设定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4.1.1Ⅰ级响应

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4.1.2Ⅱ级响应

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4.1.3Ⅲ级响应

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4.1.4Ⅳ级响应

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4.2响应启动和终止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等级的,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提出终止响应建议。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和终止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

4.3响应措施

4.3.1Ⅰ级、Ⅱ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派遣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2)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写《灾情快报》,汇总发布灾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灾情监测、预警、预报;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3)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排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4)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应急抢险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防汛等损毁工程的抢险修复,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调度。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市教育局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和教育设施抢护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防疫、消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5)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巴中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4.3.2Ⅲ级、Ⅳ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派遣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2)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写《灾情快报》,汇总发布灾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灾情监测、预警、预报;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实际需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灾后生活救助

5.1过渡性生活救助

5.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上报。

5.1.2市、县(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区)民政局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5.2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按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实施。

6灾后恢复重建

6.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重建规划要符合巴山新居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1.1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因灾倒损住房逐户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住房倒损台账,分级汇总上报。市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区)汇总数据上报。

6.1.2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订住房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6.1.3根据受灾乡镇向县(区)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1.4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2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文广新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应急准备

7.1资金准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依靠财政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准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加强救灾物资仓储网点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结合区域常发性自然灾害类型,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畅通应急采购和供货网络。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市、县(区)、乡(镇)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准备

7.4.1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新建或利用现有广场、学校、公园、体育馆等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信息员、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7.6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7.7宣传、培训及演练

7.7.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御灾害的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8.2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报市政府审定。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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