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七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德阳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困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是通过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及担保机构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规模扩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为其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市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框架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框架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的条件: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有相应的金融产品,信贷服务流程简化,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安全的风险容忍度能适当放宽,能提供全程、优质、快速的金融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合作担保公司的条件:能提供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产、企业股权等抵押(质押)反担保业务,能优先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五条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从预算的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拨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设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当年结余的,余额结转下年;当年不足的,已审定的项目次年优先安排。同时,每年市财政按年初500万元余额补足,资金来源为“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或“德阳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第二章推荐中小企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德阳市科技贷款企业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承担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市“双百工程”人才项目的企业;

(三)在德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符合德阳市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贷款流程

第七条由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担保公司独立担保”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推荐;

(二)合作银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是否需要担保;

(三)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组织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批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参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项目。

第十条德阳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联系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做好科技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审查,按照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签订的合作协议,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它还款来源标准(原则上实物抵押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不收取企业或担保公司的保证金;决定对推荐的企业是否贷款;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合作担保公司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审核,按照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签订的合作协议,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保证金,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对推荐的企业是否提供担保,负责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对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原则上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适当优惠。

(一)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合作银行贷款年均余额0.5%的奖励补助,但不提供风险补偿;

(二)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合作银行贷款年均余额1.5%的奖励补助,并提供实际坏账(损失)金额20%的风险补偿,单户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对所推荐申请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或不担保文件。担保费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适当优惠,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专项资金给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年均余额1.5%的奖励补助,并提供坏账(损失)金额20%的风险补偿,单户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补偿资金的审定及执行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的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一)每年6月、12月,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交奖励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安排奖励补助资金。

(二)每年12月,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核销的不良贷款,根据实际贷款损失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合作担保公司的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一)合作担保公司于每年6月、12月,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交奖励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等,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安排奖励补助资金。

(二)每年12月,合作担保公司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和代偿凭证、追偿证明文件、形成的实际损失等,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贷款和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机构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季度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通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绩效明显较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有权依照合作协议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八章科技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科技贷款业务开展顺利并取得效果较好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三条在合作协议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形成的合作项目,原则上应履行完毕。

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终止科技贷款业务的,此科技贷款宣布合作终止,从合作终止日起,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

第二十四条当科技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该单项合作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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