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安府函[2015]8号
颁布日期:2015-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意见》以及新《预算法》的学习,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常态,规范政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立与新时期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科学编制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和年度收支预算,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收入预算,根据政务目标任务和机关运行等因素合理安排支出预算。

三、强化预算约束。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做好统筹安排,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更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规范理财、用财行为。

四、推进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所有预决算信息,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五、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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