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工作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安府发[2014]21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工作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规定,除明确规定由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外,其它项目核准权限一律下放至区市县,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加快重大签约项目落地。加快在建项目建设,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下半年全市完成工业投资158亿元。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0亿元以上。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有效引导社会投资。

二、加快推进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清理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对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项目,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区市县和园区,在安排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征税收入。严格落实签约项目落地推进责任制,新开工一批重大工业项目,每月排名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孵化中心以及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中心和生活性服务中心建设,年底专项考核。

三、开展“入企结对帮扶稳增长”活动,对停产企业实施“一企一策”重点帮扶,确保停产面控制在8%以内;加快煤矿企业复工复产进度,确保6月底前复工复产率70%以上,对9月底前复产煤矿给予专项奖励。鼓励境内企业和政府工程项目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就近采购煤炭、水泥等产品,对2014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技术服务)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根据实际采购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继续实施电煤调运“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境内煤电供需双方深化战略合作。

四、加大规上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注册成立3年内、生产经营正常、租用生产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50%的厂房租金补助。深入实施工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对年纳税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加快实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程。以争取国开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贷款为契机,加快实施“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6月底前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率达100%,全年竣工率达70%以上。

六、加快推进特色集镇建设。抢抓百镇建设试点契机,争取更多集镇列入全国重点镇。按照繁荣产业、完善功能、挖掘文化、突出特色的思路,以实施“七个一”(建一条特色街区、建一座污水处理厂站、建一个规范化的农贸市场、建一处以上市民休闲广场、建一所公办幼儿园、建一所以上标准化公厕、建一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为重点,启动建设50个工业、商贸、旅游经济强镇,年内开工建设30个,2015年再建设20个,优化城镇网络体系。

七、积极发展旅游业。修编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快华蓥山等精品景区建设,完善酒店集群、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开展智慧旅游建设,优化旅游市场环境,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产品营销,对开展旅游推介促销活动和组织旅游专列、自驾游、骑游团队、境外游客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金补贴。

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建设服务业功能区,争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中央商务区和现代商贸功能区建设。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逐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比重。积极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培育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投资额5亿元以上带动力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培育发展电子商务。深入推进“全企入网”、“全民触网”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培育壮大本土电子商务企业,规划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鼓励中小企业入驻“天虎云商”平台,支持名特优产品开展网上推介销售。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商企业、入驻“天虎云商”平台的中小企业从房屋租赁、技术研发等方面予以补贴。

十、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物流园区建设,引进知名物流企业入驻。加快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培育壮大物流企业,支持主辅分离物流企业发展,积极申报A级物流企业。对申报成功的A级物流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不断壮大外贸经济。做实外贸出口企业,壮大生产型出口企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广安造”产品走出国门。对出境参展的市内企业,在展位费、装修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市内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建立境外营销网点、进行进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和研发等给予支持。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检查、一次放行”监管模式,执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调整外经贸工作奖励和优惠政策,加大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及出口本地产品企业奖励力度。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将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扩权县(市)。

十二、努力开拓消费市场。鼓励企业利用“国庆”、“中秋”等节假日,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扩大消费需求。争取主办一批中、省大型会展活动,积极举办广安车市联展、家装建材、名优特产等展会,在场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补贴,以会展业带动相关产业较快发展。鼓励宾馆、饭店等转型发展,开发新的消费品种,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对餐饮企业员工办理卫生健康证减免有关规费并可在市内跨区域使用。严格落实宾馆、饭店等与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开展应季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推进鲜活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进市场、进团体。2014年市场交易规模首次上5亿元、10亿元台阶的,给予市场促销奖励。

十三、用好用活省上两个金融支持政策,提升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跟踪落实“感恩小平·共建广安”金融对接活动成果,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放贷效率,力促全年新增贷款100亿元。对纳入省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银行不得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鼓励企业利用票据、信托、金融租赁等新型工具和股权、债券、期货等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融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

十四、全面落实农业扶持政策,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达到一定规模的予以资金扶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基地、上技改,予以项目配套和政策支持。鼓励通过整合资源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与联营,培育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骨干龙头企业。

十五、发展壮大品牌经济,全面落实商标兴市和质量兴市战略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注册商标和创建一批老字号品牌,积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指导帮助企业申报无公害认证、地理标志认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加快创建“华蓥山”优质农产品公用品牌,鼓励企业新注册农产品商标。

十六、积极争取扩大直购电试点范围,加大实施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力度,主网大工业用电增量部分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全力争取天然气用气指标,力促重点用气工业企业正常生产。

十七、认真落实省政府支持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综合运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贴息贷款等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业、农业、商贸、旅游、金融等财政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前三季度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比重达80%以上。推进“营改增”改革扩面,做到“营改增”试点行业总体税负有所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对增加税负的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十九、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开展投资环境专项监察和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作为等破坏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人员。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重点清理涉煤行政事业、中介服务及培训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市、县两级设立的涉煤收费,规范涉煤培训并降低收费标准25%。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凡涉及生产经营、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登记和外商投资等行政审批事项,市县两级依法均可实施的,一律由县级行政部门实施。除中、省明确要求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跨行政区域和统筹平衡的项目外,其他审批权一律下放至区市县,对不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将行政审批受理环节或本部门服务窗口前移到区市县。对川渝合作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保姆式”、“一站式”、“代办式”服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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