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3〕34号)精神,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经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资源管理主要目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到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9.9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9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地和水库水质全面达标,经济社会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是尽快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市考核办法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二是严格取水许可,推动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行业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三是强化用水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强化农业灌溉节水,加大工业节水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四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五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和完善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快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六是认真贯彻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七是严格地下水开采管理。八是加强水环境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和省市交界断面监控能力建设。
三、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
建立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及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各单位为成员的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保供水、防洪水、治污水、抓节水、强蓄水,加强对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根据中、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和量化标准,承担考核具体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工作措施落实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当好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制定措施办法,完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投入机制,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把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附件: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附件
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责任分工表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1.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务局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2.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发展改革委(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3.强化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并开展并联审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各类园区和开发区布局,按要求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管理。
发展改革委(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水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办)、环境保护局
4.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2月1日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调整机制。
发展改革委(局)
财政局、水务局
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
水务局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
财政局
审计局、水务局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5.抓好地下水管理
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限量开采。未依法办理的限期办理。
水务局
国土资源局、煤炭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水务局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
6.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
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电工程应按调度运行方案和取水计划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控制指标。
水务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1.推进水价改革
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深化城市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改革。
发展改革委(局)
财政局、水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加强节水监督管理。
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抓好非农业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推进灌区取水计量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取水单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依法进行检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环境保护局、广安质监局
3.强化用水管理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贯彻执行行业用水定额。
水务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质监局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精细化管理,对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分类建立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和取水统计台账,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
水务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
4.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
水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经济和信息化委(局)
水务局、广安质监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5.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积极推进岳池、邻水首批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争取其他县列入第二批省级试点县并启动实施。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防污,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民政局、农业局、教育局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6.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快市区县重点河流水功能区划,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估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水务局
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尽快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执行。
水务局
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环境保护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
3.强化入河(库)排污口管理
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环保部门对环评进行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
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畜牧食品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
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畜牧食品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
4.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规范设置界桩、标牌、标识,开展县城和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城乡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县城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认真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加快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规划》。
水务局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4.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功能区、省市交界断面、入河排污口等水质监测,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并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
5.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工作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加强谁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江河源头和湿地保护,抓好水功能保护区和城市水景观恢复与改善,开展河(库)健康评估,探索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水务局
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加强工作责任,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1.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市对区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省的相关考核办法,由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绩效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办、统计局、质监局等
2.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抓紧建立和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为。
水务局
发展改革委(局)、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局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管能力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财政局
发改革委(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3.加快水环境监控体系建设
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加强江河重要控制断面、水环境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局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加快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水务局
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4.加强宣传引导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普及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节水知识,强化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大兴节约用水新风尚,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水务局
文广新局、电视台、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农工委、教育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强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和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水务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