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发[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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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6]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乐山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交流等的官方平台。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举办的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
政府网站必须执行党的宣传工作纪律,服务政府工作大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办事服务的需要。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基本功能。网站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公开、便民、高效、安全。
第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作为政府网站承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负责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部门网站的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县级及以下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下政府网站的协调、安全、督查和考核。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分别建立联络员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运维培训,建设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
第二章网站建设
第七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集约化建设。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集群管理平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市政府网站集群管理平台开展网站内容建设,已单独建成的政府网站应逐步迁移至全市政府网站集群管理平台。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政府网站域名设置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英文域名统一以".gov.cn"结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按规定申请格式为***.gov.cn的独立域名,也可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分配***.leshan.gov.cn的二级域名。
凡申请使用独立域名的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进行ICP备案,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县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申请政府网站独立域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申请二级域名。
第十条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办事服务。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政务服务。
(三)互动交流。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众需求及国家和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体系要求,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坚持设备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实用原则,保障网站正常协调运行。
政府网站应提供面向主要社交媒体的信息分享服务,加强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应用服务,利用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提升政府网站传播力。
政府网站应具备至少独享10M光纤的互联网接入能力,确保网站能快速访问。
第三章网站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内容管理工作可由网站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应及时转载上级政府网站信息。政府网站应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丰富网站信息内容,提升政府信息的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执行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制度。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应执行采编、审核、审发流程,各流程由不同人员负责;应确保发布至政府网站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防止出现严重错别字、虚假或伪造内容以及暴力、色情等不得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前应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严防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健全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更新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及时关闭无内容更新和错误链接的栏目。
第十六条对可集中建设的栏目,原则上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建设和维护,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采用链接或其他方式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应加强办事服务功能建设,与电子政务大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引导公众方便、准确、快捷地到达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业务。政府网站与电子政务大厅应实现无缝对接,拓展办事信息在线检索服务功能,确保电子政务大厅发布的办事指南、办事表格、文件附件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保证在线申报和查询系统能够正常访问。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应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建议,应设置领导信箱、咨询投诉、意见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
第四章网站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对网站的运行管理具体负责。承办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政府网站可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运维工作。
第二十条网站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网站运行常态化监测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及时处置。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网站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访问,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网站集群平台、机房环境、网络环境安全。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其网站帐户安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站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登录全市政府网站集群平台的信息员采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证书管理参照《乐山市电子政务认证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互动内容须由网站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全市政府网站集群管理平台安全管理,强化防火墙、防篡改、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志审计和日常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应会同同级政府公安、国安等部门开展政府网站安全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应加强节假日值守工作。节假日前应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节假日期间政府网站安全运行。节假日期间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第六章网站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的政府网站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网站建设、运行、管理等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考核以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为准。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参照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网站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反馈监督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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