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驻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州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我州全境处于四川南端横断山区,金沙江、大渡河环绕,雅砻江、黑水河等江河纵贯深切,构造活动强烈,山体破碎,相对高差5600余米,山地、山原面积占90%以上,地质环境条件十分脆弱,人多,宜居环境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近年来,随着水电、矿业、交通等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以及“5.12”汶川特大地震和会理“8.30”、宁南“8.29”地震的破坏和影响,凉山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地质灾害最高发、最易发地区之一。统计至2011年底,全州通过调查和排查建立了防灾预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总数达2741处,是全省21个市(州)平均数的1.8倍,其中省级管理预案点占全省总数的三分之一,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二)清醒认识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艰巨性。据统计,全州11个县城、150余所中小学、大量集镇、村庄修建在不稳定斜坡、古滑坡、古泥石流堆积扇、沟口、岸边、崖下等地质灾害危险区,近60万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地质灾害威胁。加之由于历史、社会、自然等原因,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门机构和编制不健全,专职人员不足,专业人员匮乏,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差,汛期很多乡村道路无法通行,通讯盲区多,增加了防灾工作的难度。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非常艰巨,责任非常重大。对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与水平。

(四)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避让在先、安全第一”的总要求,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防范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紧紧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和措施;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要积极支持、协助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院以县市为单元,完成全州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任务,系统查清各县市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规划》和《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历史性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基本完成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和险情严重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不断提升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水平,使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和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功能有显著提升,基本能够适应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六)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各县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以县市为单元,在已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排查、巡查、核查、应急调查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支持、配合、协助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院实施好已经启动的我州17个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项目,加大对城镇、学校、村庄、集市、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各地要将调查评价工作常态化,满足当地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

(七)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在全面开展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

(八)加强动态巡查。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州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发现上报的难以确定的隐患,要按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灾情险情发展,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适时更新信息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将变动情况在有关媒体公示。

(九)完善监测预警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充分发挥监测预报网络体系的主动预防作用。加快构建应急、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提高面上预报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局地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体系。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将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等自动监测预警内容集成其中,在泥石流、滑坡、山洪等灾害易发地区,有针对性地加密部署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使用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对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安排采集数据、视频传输、远程会商等各方面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监测。

(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州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加强应急值守,重点加强农村山区、部分建设工地及工矿企业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十一)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全面建立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制度,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州、县市、乡镇分层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预案点应急避险演练,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二)大力推进主动避让。结合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工作的需要,各县市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结合州政府对县市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开展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并整合民政等部门资源,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在重要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保障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十三)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发展改革、水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规划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四)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在县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整合政策、打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加强对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大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五)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项目,并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进行核查和梳理,按轻重缓急分类,按危害程度进行排队,为分批分期向国家和省争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和专项补助资金做好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展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工矿企业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程活动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工程项目和作业人员安全。

(十七)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安排专门经费,加快编制州及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尽快构建省、州、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州政府按照《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而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要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八)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二十)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县市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的任务,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安排专项资金,整合部门资源,统筹开展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地勘单位和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撑,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省、州、县市、乡镇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门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

(二十二)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县市要按照与州政府签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量化条款,分层级组织各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工矿企业及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监测人员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民小组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二十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条不紊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排危、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州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七、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四)执行法规,健全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制度。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制定完善适合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凉编办〔2010〕103号”通知要求,确保地环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到位。要依靠驻地地勘单位和有关院所的力量,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探索制定“留得住人、留得住心”的用人机制。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各县市政府要对照与州政府签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工作、宣传培训、预案演练、避险场所建设、专职监测员补助、排危除险等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各县市实际,在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七)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州及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9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181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灾前、灾中、灾后各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驻州部队、武警官兵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组织人员疏散转移;政府应急办综合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气象部门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从项目审批立项源头环节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范关口,负责督促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区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安排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财政局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经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煤矿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矿山尾矿库等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组织工矿企业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建成区及市政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保证救灾物资运输;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小型水电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以及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各级医疗机构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和帮助移民迁建区灾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灾后农业、林业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防震减灾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景区人员疏散转移;文化广电及新闻媒体负责防灾工作及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电力部门、通讯运营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相关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确保应急信息及时传递,尽快恢复灾区通讯和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电力畅通。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路桥的修复工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灾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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