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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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泸州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区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泸州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10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工业用水量、规模以上非农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达标率、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5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个指标。各区县指标详见附件1,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市水务局商市环境保护局分年度下达;市调配用水总量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水资源论证通过市级以上审查批准的重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同市水务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调整情况统筹考虑安排。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2。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区县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具体标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区县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工作测评得分×4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以及公众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1.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区县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区县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区县进行抽查,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市政府。
2.中期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区县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区县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区县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及下级行政区,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和审核工作。泸州质监局负责规模以上非农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的评价审核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水型企业评价审核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评价审核工作,并提供使用公共管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区县,市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市水务局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区县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区县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对下一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泸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2011—2015年)
2.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http://www.luzhou.gov.cn/Item/6168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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