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泸州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等部门组成市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我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相对应,三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内的每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市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政府依据市考核工作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各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区、县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区、县重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区、县用水控制总量
(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开采控制量
(百万立方米)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江阳区1.121.211.2911.214.615.2
纳溪区1.451.581.686.88.89.1
龙马潭区0.870.941.014.96.36.6
泸县1.681.821.947.29.49.7
合江县2.042.222.375.97.78.0
叙永县1.041.131.216.48.38.6
古蔺县1.101.201.283.74.95.1
市调配0.200.500.50
全市9.5010.6011.28466062
备注:市调配用水总量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需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安排。
附件2
各区、县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区、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2010年下降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江阳区17%21%28%0.450.460.47
纳溪区24%30%33%0.450.460.47
龙马潭区17%21%28%0.450.460.47
泸县12%15%22%0.450.460.47
合江县24%30%33%0.450.460.47
叙永县17%21%28%0.450.460.47
古蔺县14%18%25%0.450.460.47
全市16%21%28%0.450.460.47
附件3
各区、县重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控制目标
区、县纳入考核水功能区数量(个)2014年2015年2016年
达标
数量(个)达标率(%)达标
数量(个)达标率(%)达标
数量(个)达标率(%)
江阳区9(5)6(3)67%6(3)67%7(3)77%
龙马潭区10(7)6(4)60%6(4)60%7(5)70%
纳溪区12(3)8(2)67%8(2)67%9(2)75%
泸县8(4)4(1)50%4(1)50%5(1)62%
合江县23(9)18(8)78%18(8)78%19(9)82%
叙永县21(5)16(4)76%16(4)76%17(4)80%
古蔺县10(2)8(2)80%8(2)80%9(2)90%
泸州市66(22)47(16)71%48(16)72%49(17)73.6%
说明:1.表中数字A(B),A代表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B)代表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数量。
2.除全国重要水功能区以外,其它水功能区为直接汇入我市全国重要水功能区,且集雨面积大于50km2的河流,每条河流为1个水功能区。其它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画稿溪、黄荆、福宝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地表水Ⅱ类,其余河流为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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