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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5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5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8号)要求,经对应清理,市政府决定取消35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政府此次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上对下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无缝对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受理,已受理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市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5项)
http://gongkai.ms.gov.cn/show/2179016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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