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发[201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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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根据《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专项贷款是指通过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按“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运作模式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申请的专项贷款。包括用于解决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资金使用遵循“严格投向、控制总量、封闭运行、专项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建设及融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县(区)、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项目责任主体”)上报申贷项目;审核认定各项目责任主体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申贷项目性质和规模;向省住建厅提供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清单和相关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项目责任主体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批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监督各项目责任主体和市级平台公司做好专项贷款的资产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督导各项目责任主体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并按期归集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管理费(以下简称“偿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用地保障工作,依法为项目用地确权登记。项目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负责用地征转报批工作。
市国投集团(以下称“市级平台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确定的专项贷款承贷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各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并和市政府共同与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三方协议》;负责与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签订《项目用款协议》,并按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要求办理贷款支取手续;组织贷款资金的分配,定期归集偿债资金。
第五条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项目责任主体是辖区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偿债主体,负责指定一家符合要求的县(区)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用款主体;负责组织贷款资金的使用、归集偿债资金。
第六条各项目责任主体指定的县(区)平台公司(以下称“项目业主公司”)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业主,在各项目责任主体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建设,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负责筹集偿债资金并承担相关费用。各项目业主公司应依法按程序实施项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按计划竣工交付使用,加强财务管理,降低建设投资成本和财务费用,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纳入全省2013~2017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
(三)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五)提供过桥贷款与中长期项目贷款配套使用方案;
(六)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和措施。
第八条专项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责任主体向市住建局核报申请贷款的改造项目有关情况和贷款额度;
(二)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级平台公司联合进行审查,认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申请贷款额度;
(三)市住建局根据联合审查情况确定每批次申贷项目的改造总规模和贷款总规模,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四)市住建局将市政府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报送省住建厅、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五)市级平台公司按照市政府审定的申贷项目的改造总规模和贷款总规模,收集、整理、编制相关申贷资料并上报省住建厅、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协助开展项目贷前调查;
(六)市及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可研、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置审批手续;
(七)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住建厅、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的要求准备贷款申报中需由市人大、市政府、市财政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贷款审核
第九条市级平台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项目过桥贷款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不得循环使用,贷款期限(含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9年;项目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不得循环使用,贷款期限(含宽限期)15年。
第十条市政府授权市级平台公司负责专项贷款的融资偿贷工作,并明确所涉及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相关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市级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及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的评审承诺结果,与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签订借款协议,与各项目责任主体及其项目业主公司签订用(借)款协议。
第十二条账户开立及管理
(一)市级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划拨,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和扣收。
(二)各项目业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承接市级平台公司划拨的贷款资金以及项目自筹本金的归集,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和上划。
第四章贷款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评审承诺后,各项目业主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向市级平台公司提交贷款资金实施方案,市级平台公司汇总后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与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资金发放计划。
第十四条各项目责任主体向市政府、市级平台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和支付融资管理费,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
第十五条各项目责任主体或其授权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业主公司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提交用款申请相关材料,市级平台公司按各子项目的贷款额度划到各项目业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市级平台公司应将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给予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和最长贷款期限严格落实到各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贷款资金发放前,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将与贷款资金同比例的项目配套资本金划到其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配套资本金的使用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使用遵照监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结算经办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市级平台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向各项目责任主体及所属项目业主公司发送年度本息偿还计划和应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
第十九条各项目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将偿债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筹集落实偿债资金,确保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和支付代建管理费。
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提取的专项资金或者回购项目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偿债,以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和按期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市级平台公司按规定时间向各项目责任主体及项目业主公司发送本息偿还通知书,各项目业主公司应于还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到市级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上,各偿债主体若未按期筹集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往来扣缴,并由市财政统一划到市级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债,其预算资金不足扣收的部分,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采取措施收回欠付款项,以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支付代建管理费,维护政府信用。市财政应加大对各偿债主体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义务。
第二十一条市级平台公司应于还款到期日前完成各项目偿债资金的归集,并划入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上,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责任主体按专项贷款资金占用金额的1%/年承担融资管理费(贷款资金占用金额按贷款余额的变动分段计算至日),专项用于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和市级平台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中涉税支出和管理费用。其中: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0.78%/年,市级平台公司0.22%/年。各项目责任主体应于每季结息日前10日将融资管理费划至相关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各项目业主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各项目责任主体重新落实主体,并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市级平台公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项目责任主体及其项目业主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业主公司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平台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市级平台公司每季向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报送项目进度,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贷款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验收和决算。各项目责任主体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市级平台公司,由市财政会同市住建局、市级平台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季(年)末,市级平台公司分别与各项目业主单位和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承贷主体提供书面对账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
第二十八条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级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纳入市、各项目责任主体纪检监察范围,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直至回收贷款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至全部专项贷款偿还完之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各县(区)和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级平台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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