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发[201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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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攀枝花市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钒钛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中的钒钛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通过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对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资金。
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五条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本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
第六条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先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贴息补助(钒钛高新区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下同),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时,应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并填报《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按照项目属性,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贴息的初步建议。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复审,重点产业化项目由市经信委复审。
第十条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规模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综合平衡后,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当年钒钛产业项目贴息额度。
第十二条市国投公司按照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事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企业。
第十三条对全市重要钒钛产品的收储比照上述方式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其申报财政补助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钒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钒钛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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