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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维〔2012〕32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07〕541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2日
关于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购房人在退、换已购商品房或者商品房灭失后,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实现同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计息时间
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
二、退还方式
(一)购房人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
(二)灭失商品房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购房人。
三、工作要求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天津银行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资料核对和退款工作。各区县房管局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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