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阿勒泰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争取和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署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参照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阿勒泰地区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贷款项目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行署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由行署统筹管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地区国投经营公司)作为政府的信用平台,即行署的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贷款的筹资主体,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四条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为行署本级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各县(市)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需要地区配套的国债项目资本金;二是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三是由行署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主要投向:水利、交通、矿产开发、地质勘探、工业、农林牧业、旅游、城建、国土环保等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政府关注的热点领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代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64号)、《关于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阿勒泰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开行新发〔2006〕172号)精神,成立由行署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开发性金融理论和实践,推动各级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信用合作,推进基层信用建设、投融资体制和相关金融市场建设;协助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参与地方政府重点产业、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申请、选择和协调;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给予融资平台必要的政策、资源和资本方面的支持,监督地区政府借款平台、用款企业和项目法人单位,确保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与归还,并对违约单位(企业),责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制裁并进行公示;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与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地区财政局。
合作办的主要职责是:综合平衡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会同地区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地区国投经营公司作为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要求,开发、评审、审议项目并实施贷后管理,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利用本地区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负责信息收集和处理,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县(市)贷款承借主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地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环评、土地、规划等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各县(市)财政、发改等部门可根据上述确定的贷款用途和使用原则,结合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提出本县(市)、本部门利用地区政府信用贷款的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地区合作办。
第十三条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要根据年度贷款计划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和财政兜底的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书》抄送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国投经营公司与各县(市)贷款承借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即可按项目进度及用款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地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参照国债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合同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市)、各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到相应县(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县(市)政府平台负责报送到地区合作办和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负责报送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使用、项目进展、投资完成、效益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等,分别在每季度末上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全程参与。要严格按规定订立合同、开展验收,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存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县(市)财政局要设立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均由县(市)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归集转入该专户管理,接受项目县(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地区合作办和国投经营公司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县(市)使用贷款专项资金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报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通过县(市)财政专户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各县(市)财政、建设单位及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要按月向上级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及时分析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建设资金。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财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同规定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手续,及时向地区合作办和国投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二十三条地区政府信用贷款从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之日起开始计息,并由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归还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各县(市)、部门必须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内,将应付还贷资金存入地区国投经营公司指定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由项目实施的县(市)自行筹措,按照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承诺,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审定的配套比例足额到位。来源主要有:
(一)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及其他资金;
(三)新增土地出让金收益;
(四)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
(五)其他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还贷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区国投经营公司作为统一管理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负责项目的融资、贷款、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及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利用国家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收缴有关县(市)和用款单位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将资金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负责还贷准备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已发放政府信用贷款数额,计划下年度新增政府信用贷款规模,在每年12月前测算制定次年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的还贷方案,报地区合作办审定。地区国投经营公司按审定的还贷方案落实收贷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本息归还,各县(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参照地区财政信用贷款偿债机制有关办法,设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归集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财政扣划制度。各县(市)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期上缴还贷资金时,地区财政局(合作办)将采取预算扣款的办法强制还款。由地区财政局(合作办)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承诺函,从下拨县(市)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到地区国投经营公司的还贷准备金专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二十八条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措施。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用款单位必须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或地区国投资经营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保证措施。用款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款,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或地区国投经营公司有权对抵押、质押物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对担保方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监督检查制度。地区国投资经营公司建立还贷准备金日常管理的内控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地区合作办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地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资金的利率按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在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税费均由项目县(市)财政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财政、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建设资金和偿还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同贷款资金按比例,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六章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设资金的运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地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财政、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跟踪监管项目建设资金运作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地区国投经营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各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一经发现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地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各县(市)、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领导小组可责成地区财政局(合作办)通过预算扣款,追缴还贷本息。
(二)各县(市)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地区国投经营公司将停止或取消就此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贷款的申请,由此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项目县(市)承担。
(三)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骗取、挪用的贷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七)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地区合作办审查合格后,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拨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合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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