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提出的《阿勒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阿勒泰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实施方案
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
(二○○九年六月)
“十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民贸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使企业加快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造步伐,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了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满足了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和日常供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了“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政策,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为切实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民贸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还贷能力和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二)民贸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
1.阿勒泰地区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含清真食品类和民族成药类企业)必须是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2.民族特需商品贸易企业(含清真食品类)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和《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新增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目录>的补充通知》(阿地民宗〔2008〕77号)要求及国家相关部门政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职工中少数民族职工要占一定比例。
3.民族成药类贸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征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由各县(市)民宗局、人民银行支行审核同意的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有效证件,如房产证、租赁合同书(须一年以上合同)复印件;
(五)清真食品类贸易企业,必须提供民宗部门核准的“清真”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民族成药类贸易企业,必须提供药监部门确认销售药品中含少数民族成药比例的文件复印件。上述两类贸易企业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检验证明复印件;
(六)填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含清真食品类)生产(贸易)企业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申报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民宗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人民银行支行联合行文上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
(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各县(市)上报的民贸和民族商品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复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贸企业,由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联合行文批复认定;对复审通过的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由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认定。
(三)民族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最终由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批准认定。
四、阿勒泰地区承贷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五、优惠利率政策适用范围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自治州级以上(含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优惠利率政策管理和监督
(一)承贷银行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
(二)贷款企业经所在县(市)民宗局初审,报经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复审认定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该优惠利率管理规定。
(四)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利息补贴。
七、优惠利率政策利息补贴程序
人民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2009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上述贷款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不受此时间限制),并纳入人民银行年度财务支出预算。
(一)贷款经办银行应填报民族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按季向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支或所辖各支行申报贴息(中心支行负责阿勒泰市,布尔津支行负责哈巴河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富蕴县支行负责富蕴县、青河县,北屯支行负责兵团农十师、福海县),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报人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所辖各支行,一联抄报所辖地民宗委(局),一联备查。
(二)每季结息日后,贷款经办银行应填报民族贸易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并附计息传票复印件,报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各支行;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各支行审批后,直接将补贴款补给贷款经办银行,并将补贴款逐级上划至上级银行营业部。
(三)利差补贴的审核和上划。
1.各支行利差补贴上划中心支行的时间限定在每季计息日后1日内,中心支行营业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辖内支行利差补贴款项汇总并于每季计息日后5日内上划,逾期需补划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上划。
2.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会计财务部门、营业部门共同负责利差补贴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利差补贴审核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利差补贴上划工作。
3.中心支行以及所属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发放的民族贷款实行跟踪管理。如果发现上述贷款在期限、用途、偿还、计息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会计财务部门停止办理贴息,防止多领、冒领利差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