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9〕74号
颁布日期:2009-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拟定的《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监分局

(二○○九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缓解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2号)精神,按照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动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原则,重点解决“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由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发展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防范风险;四是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工商、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分步推进。

㈢目标任务。通过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力争年内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促进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形成,基本实现乡镇、行政村信贷服务的全覆盖,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服务需求。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成立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郭向毅自治州副州长

成员:郝青杰自治州经贸委主任

姚世聪自治州工商局局长

张广程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湘宁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毅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玉明精河县党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郝青杰兼任,副主任由姚世聪、杨湘宁、张毅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推动全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审定相关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单位及精河县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县市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计监测;指导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职责分工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州经贸委: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精河县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选取、材料申报、日常监管、风险处置;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转报;开展政策宣传、统计监测;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自治州工商局: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自治州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负责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依法合规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精河县:负责确定县级主管部门及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与转报;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四、试点工作进程

第一阶段(8月中旬):成立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博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州经贸委负责拟定)、《博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州工商局负责拟定)、《博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博尔塔拉银监分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拟定),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8月底前):精河县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申报试点方案和材料。

第三阶段(9—10月):向自治区金融办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在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11月):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河县要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㈡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交流。如果由于监管不力,出现重大金融风险事故,将追究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㈢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政策宣传活动,为具体开展工作打好基础。强化对精河县试点企业的专题业务培训,做好业务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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