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意见

为保障我市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的要求,就年底前全市法院审判执行涉银行债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银行贷款是实体经济发展重要的资金来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将导致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大银行对放贷审查的压力,并对实体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全市法院要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为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坚持差异化处置原则。在依法加快审理执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同时,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潜力的困难企业积极帮扶维持生产,度过难关,防止银行收贷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不佳的困难企业,依法从快处理其金融借款纠纷,保护银行债权的快速实现,符合破产条件的引导其有序退出市场。

二、提高审判效率,畅通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司法渠道

3.建立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对于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除因涉及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而确有依法帮助必要的,一般应尽快受理,优先立案,简化立案、送达等环节,畅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通道。

4.适当简化诉讼程序。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可适当突破诉讼标的额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积极引导小额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5.提高财产保全效率。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减少债务人财产的流失;对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银行提供担保。

6.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对于银行提出的破产申请,要依法审查,及时作出裁定;对正在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要加快审理进程,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在破产重整中,对不属企业重整必需的抵押物,支持银行随时行使抵押权;对符合破产宣告或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便于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7.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功能。对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和解,通过债务展期、分期还款、以贷还贷和提供新的担保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债务清偿方式。

8.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坚决依法制止通过恶意诉讼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可依据宁波市委政法委等五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请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

9.依法追究恶意公司股东责任。银行在收贷时发现债务人的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向债务人的股东主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务人的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银行可向债务人的股东主张在其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10.畅通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诉讼渠道。对信用卡纠纷等刑民交叉案件,如被害人未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举报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且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理不影响民事诉讼结果的,银行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债务人追偿债务。

11.防止个别金融风险的扩散。对审理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担保链、三角债、多头贷款情况且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因个别债权人的催讨造成多家银行贷款的风险上升,抑制金融风险扩散蔓延。

三、灵活运用执行方式,提高银行业不良贷款的执行受偿率

12.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13.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金融债务或者逃避执行的,可采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搜查执行、财产审计执行、限制消费等方法执行;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的,可采用代位执行、分期执行、抵债返租、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法执行。

14.灵活运用司法强制措施。对审理中发现的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运转正常的债务人企业,应慎重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尽量不使企业停工停产,避免司法强制措施影响企业融资、生产经营或导致恐慌性诉讼,导致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15.推进被查封财产的处置。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抵押财产被查封的,应与查封机关及时沟通,对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尽快解封并按民事执行程序处理,依法保障银行的抵押优先权;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的,应通过共同的上级法院与相关查封法院协商,依法及时处置被查封财产。

16.适当扩大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适用。对于银行为申请人的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件,只要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的,即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目前无法拍卖变卖,亦可先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便于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呆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17.构建专业审判机制。针对年底前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可能明显增加的情况,有条件的商事审判部门应设置专门的金融合议庭或专人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实现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效率。

18.继续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对可能引发区域性风险或存在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及时将相关案件指定当地基层法院统一管辖,提高审判执行效率,统筹化解矛盾,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平等保护各地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9.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服务功能,通过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搜集、分析、研判,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漏堵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20.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与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资源互享制度,重大事项会商制度,构筑交流平台,对本地区的金融不良贷款进行排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6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