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58号
绍兴县、上虞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改气”工作的重要性
在印染行业率先推进煤改天然气工作,既能减少我市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保障“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又能改善我市以煤炭为单一能源的结构现状,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保障我市能源安全,同时,能逐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煤改气”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
根据“煤改气”工作总体安排,要求2013年底前完成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
(二)实施范围
重点实施范围是绍兴市区、绍兴县和上虞市等区域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印染企业。鉴于现有印染企业分布及天然气管网建设实际情况,目前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企业在管线接通后1年内完成“煤改气”工作。
已列入关停搬迁的企业,在2013年底前未实施搬迁关停的,纳入“煤改气”改造范围。
上述天然气覆盖范围是指企业红线距天然气干管接入点直线最短距离在1公里以内,且中间无铁路、高速公路或河流阻隔。
(三)改造方式
凡列入绍兴市印染企业“煤改气”计划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必须在1年内完成定型机直燃式改造并拆除配套燃煤导热油炉,或直接将燃煤导热炉更换为天然气炉。
部分企业印花机、蒸化机等设备因工艺需要暂无法实施直燃式改造的,必须以天然气炉进行替代更新,完成时间可延迟1年。
三、奖励和处罚措施
为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强化政策保障,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原则,根据企业改造完成进展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政策
1.地方财政补助:凡开展定型机直燃式改造或对燃煤导热油炉进行淘汰更新的,均由当地政府予以资金补助,其中:绍兴市区企业按《绍兴市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绍市环发〔2012〕26号)执行;绍兴县企业按绍兴县委、县政府《关于2012年度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12〕62号)执行;上虞市企业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的通知》(虞政发〔2012〕43号)执行。
2.中央环保资金补助:凡纳入绍兴市印染企业“煤改气”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可按《绍兴市印染企业煤改天然气工程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绍市财建〔2012〕28号)规定享受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3.天然气价格优惠:凡纳入绍兴市印染企业“煤改气”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自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享受天然气价格下浮20%的优惠政策。
(二)处罚措施
对改造计划下达后,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改造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实施停产整治:环保部门收回企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依法严格监管,电力、水务部门分别实施停水停电,待企业完成“煤改气”整治后恢复供电、供水。
2.取消财政补助: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的企业,取消中央环保资金补助的资格。
3.取消气价优惠: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完成定型机直燃式改造的,取消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
四、各责任单位职责
(一)绍兴县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落实部门分工,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内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建设计划,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其中:滨海工业区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应于2013年6月底前实现。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加大督促力度,确保辖区内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印染企业2013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其余企业2014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
(二)上虞市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落实部门分工,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内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建设计划,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全覆盖。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加大督促力度,确保辖区内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印染企业2013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其余企业2014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
(三)越城区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落实部门分工,组织并督促印染企业开展“煤改气”工作,确保区域内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印染企业2013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其余企业2014年底前完成“煤改气”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推进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指导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建设计划;制订有利于推进“煤改气”工作的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向省能源局争取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供应充足;配合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五)市经信委:负责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根据“煤改气”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印染企业燃煤导热油炉淘汰。
(六)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中央、地方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七)市环保局:负责制订印染企业“煤改气”年度计划,对实施改造的企业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实施中央及地方环保资金补助工作,对未完成改造的企业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
(八)市燃气集团:制定天然气管网建设计划,积极组织天然气主干管及配套支管建设,按时完成计划内企业的天然气管网接入,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管辖区域内印染企业天然气管网覆盖。积极配合争取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供应充足。
(九)市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积极配合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过程中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十)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负责按市政府要求对未按计划完成改造的企业实施停电、停水措施。
五、其他事项
印染企业“煤改气”工作将纳入“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及生态市(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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