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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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2〕55号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1.明确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坚持服务宗旨。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宗旨,要求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不得向客户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从事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
3.严格主体准入。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开公平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准入要求。
4.规范申报条件。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原则上县域内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正式开业后,才允许申请下一批新增指标。
5.统筹新增指标。市政府按照“总量统筹、稳步推进”的原则,向省政府申报年度新增指标总量。新增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布局规划后,下达给各县(市、区)。试点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初审,市金融办复核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金融办牵头联席会议审核批复。各县(市、区)自收到新增试点名额的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并上报申请开业材料;超过3个月仍未完成筹建的,市政府将收回该新增指标。
三、加大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
6.加强财税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开业后的前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定的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予以返还,具体为:经营业绩优良、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经营业绩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年度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的90%返还;经营业绩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年度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的80%返还。3年执行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定的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予以返还政策顺延3年,营业税则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7.加大政策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足额计提呆坏账损失准备金,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政府返还的财税扶持资金及其他政府性的各类补助金奖金等只能作为风险拨备资金,而不能作为股东分红资金来源。
8.扩展服务范围。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在落户地县级政府明确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前提下,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9.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银行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经市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10.拓宽融资渠道。融资比例上限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实际融资比例由市政府根据每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年度考评、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日常检查情况、审计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可以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11.增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与风险处置职责,定期将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报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水平,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贷款利率的动态检测,及时风险预警。
12.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13.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建设,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建立主要高管人员的年度约谈制度,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小额贷款协会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行业整体业务水平。
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领导
14.强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指导、推动和服务;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积极实施有效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融资、业务创新合作等方面,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协作,通过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5.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年度考评,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市金融办统一汇总并编撰年度考核评价报告。加强现场检查,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以上的现场检查;对有举报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要及时检查核实。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日常检查发现有不合规经营管理行为,则年度考评不能推荐为优秀。
16.实行差别化管理。(1)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意,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允许融资比例上限提高到资本净额的100%,允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2)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上限执行标准为资本净额的50%,不允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业务合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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