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台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为健全决策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咨询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做到服务大局、紧贴决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咨询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与市政府同步。
第五条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组。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与服务。
第三章组成人员
第七条咨询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组成人员。
第八条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聘任。特约咨询研究员由咨询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基本涵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本着结构合理、本人自愿、择优遴选的原则,主要在市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较深专业造诣的专家、学者、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具备一定咨询研究能力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聘任委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一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决策咨询的能力和水平;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深入实际,敬业奉献,认真履职,积极参加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廉政规定;
5.聘期未满的委员,因调离本市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可提前辞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咨询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市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地方和部门具有全市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多种形式活动。
第五章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纳入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发文范围。
第十五条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确定各专业组组长,各专业组在组长的召集下,围绕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研和咨询课题研究等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年度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委员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咨询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咨询委员会刊发《咨询建议》,报送委员个人的建议意见,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建立决策咨询工作奖励机制。市政府对优秀咨询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委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咨询委员会加强与省内外决策咨询机构的学习交流,加强与市级部门、县(市、区)和市内外研究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指导,不断推进全市决策咨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咨询委员会工作,为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委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委员开展咨询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咨询委员会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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