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 2011 〕8 号
颁布日期:2011-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名普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和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地名普查主要是全面调查1980年第一次地名普查以来我市地名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全市地名基础数据,为提升我市地名的标准化水平,开展地名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全面普查工作从2011年1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普查的内容是查清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市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1年,对上一年度开展试点的瑞安市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试点经验;完成全市各县(市、区)的普查任务;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2012年,做好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成果的上报工作;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推进市、县地名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建立温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温政办机〔2010〕45号),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地名普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组织、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陆地地名(含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市民宗局: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名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等相关地名普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地名普查保障经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1:10000、1:500等比例尺地图的提供以及其他有关地名地图资料的提供工作。

市交通局、温州海事局:协助做好交通类地名资料的提供。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域地名(除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外)普查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普查方法等的指导工作,负责提供与地名信息相关的基本单位数据资料。

市工商局:协助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信息资料的提供。

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协助做好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

温州军分区: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普查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地名普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均有责任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1年1月底前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加强普查力量建设,认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细致准确。

四、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普查方式因地制宜,可由政府组织,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地名外业核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二)组建和培训普查员队伍。各地要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并配备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队伍可从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抽调人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业务培训。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地名外业核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和成果转化利用工作的,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的衔接。

(三)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普查成果。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表;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陆地地名普查成果由各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办公室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公室验收。海域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工作由省、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统一组织。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成果利用开发。市、县(市、区)编撰出版本地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各地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所需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普查质量。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普查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普查,着力提高普查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促进成果应用。各地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时编制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资料。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地理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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