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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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舟政发(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舟山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舟政发〔2011〕9号)精神,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重点办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的养老机构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50%;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现“9642”养老服务目标,即96%的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不低于4%的老人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低于2%的老人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现有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和边远小岛托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集中供养,为居家老人提供午餐、午休、健身、活动等于一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进度。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渔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探索居家养老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城市社区的家政服务企业和“1890”便民服务平台要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创造条件服务渔农村。城乡社区要以现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为载体,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信息传递、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和精神慰藉等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渔农村社区,要创办老年食堂或配送餐中心,为辖区老人提供配送餐服务,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开展渔农村“银龄互助”活动,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和生活习惯,进行结对互助。
三、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为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为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已建成的社会福利机构要通过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活动场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建立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开展财务审计,规范劳动用工,开展星级评定活动,加强护理人员培训等。转型升级后的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和非城区街道原则上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把全市敬老院全部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针对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的实际,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加大政策引导,确保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单位、个人盘活、利用现有闲置房产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拍卖、租赁等形式将闲置的国有房产优惠提供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或个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办好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舟山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边远小岛托老机构”的任务,创办具有海岛特色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其性质为集体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探索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床位在250张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床位在250张以下的护理型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主动加强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医务室,卫生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疗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70周岁以上独居或空巢老人中的非失能和非失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国家定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7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养老服务补贴,并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2012年各县(区)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信息。2013年,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从2012年起,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都必须参加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投保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或利用闲置校舍、办公楼等改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活动。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信息化管理和星级创评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根据《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服务机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民〔2009〕8号)精神,对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专项补助,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
从2012年起,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其他项目的补助标准,仍按《舟山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规定执行。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管道煤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落实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市、县(区)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区)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等职责;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等职责。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强化功能,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收以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失智失能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为重点自费寄养对象;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为老人提供信息传递、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年龄、文化和素养结构。吸收具有护理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大力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市、县(区)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专项经费,分级(市级负责中级,县(区)负责初级)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至2015年,力争全市90%以上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持证上岗。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科学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应及时纳入当地的年度用地计划。
(二)落实工作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舟政发〔2009〕27号)自行废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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